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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y御用保險專區-福特指定福灣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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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6 22:09: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Yuford 於 2016-7-6 22:09 編輯

[size=18.018px]福灣保代有簽約保險公司如以下
富邦
新光
第一
明台
兆豐
友聯
國泰
華南
請洽MOBY奶奶御用保險窗口做報價單試算
甲式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3. 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4. 不屬於保險契約特別載明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保險特色 】
包含不明原因的車損,保障最完整。
乙式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1. 碰撞、傾覆
2.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墜落物
【保險特色 】
除了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或不明原因外,保障內容與甲式一樣。
丙式因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1. 火災、爆炸。
2. 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
【保險特色 】
1. 免自負額
2. 免勘車照相
汽車限額車對車碰撞被保險汽車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肇事逃逸,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查證屬實者,亦負賠償之責。【保險特色 】
1. 免自負額
2. 免勘車照相
3. 保費便宜
4. 約定保額之限額車體險
【可選擇之附加險】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
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颱風:係指自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起至該警報解除止。
汽車車體損失險颱風損害附加條款
因颱風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造成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颱風:係指自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起至該警報解除止。
汽車車體損失險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
被保險汽車發生車體損失險承保範圍之保險事故而其修理費用數額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時,按保險金額賠付之,不再扣除折舊。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
被保險汽車借朋友(非列名被保險人)使用時,若發生事故致車體損失,保險公司會賠付後向此人追償。加保本險將可避免保險公司向朋友追償理賠金的窘境。
※倘被保險汽車因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業等在其受託業務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汽車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被保險汽車發生車碰車事故所致之車體毀損進廠修理期間,所衍生出來的交通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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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補償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障的不足
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含多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時,本公司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部份,依約定之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可選擇之附加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慰問金保險
被保險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付的奠儀金,或是至醫院探訪所支付的住院慰問金等費用支出。(每一事故最高5、10、20萬元)
第三人責任保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三人責任多倍保障保險殘廢責任增額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事故致第三人殘廢,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險人體傷或死殘時之保障 (住院日額1,000元)。本附加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超額責任保險-甲式
1.【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針對超過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財損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3.【乘客體傷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或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乘客體傷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超額責任保險-乙式
1.【第三人傷害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針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傷害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
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針對超過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第三人財損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汽車保險附加道路救援保險(最高三萬元)
1.【承保範圍】:
汽車發生故障或意外事故而致無法行駛時,拖吊救援(含全載與拖載)至被保險人指定或可以修復該車之處所所需之救援費用。被保險汽車因水箱缺水或汽油用罄,其送油或送水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但購買汽油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被保險汽車因輪胎破裂無法行駛,其委由他人更換備胎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但備胎需由被保險人提供。被保險汽車因車門反鎖,其委由他人開鎖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被保險汽車因電瓶電力不夠無法啟動車輛,其委由他人提供接電服務所需必要之服務費用。
2.【特別不保事項】: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被保險汽車經過橋樑或高速公路收費站所需之費用。被拖吊車輛不願卸載其車上貨物致無法拖吊救援者。
3.天災所致事故之理賠事故發生在颱風、地震等天災期間或因山崩、道路崩塌、洪水、因雨積水及土石流而致救援人員提供服務有實質上因難者,本公司得於天災過後道路暢通始進行救援工作。
第三人責任保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因而發生之律師費用,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險,另有以下險種選擇: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雇主責任險、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旅客責任險...等。
乘客體傷責任險
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駕駛除外)
增額乘客體傷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受傷或死亡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商品分為甲、乙型,甲型增額條件為1~4項,乙型增額條件為1~2項。增額條件如下:
1. 乘客殘廢且符合強制險1~3級。2. 乘客死亡且育有未成年子女。3. 乘客死亡且為被保險人之家屬者。4. 乘客死亡且為例假日發生者。承保事故致乘客符合上述各增額條件一項或一項以上時,「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自動增加一倍。
其他附加險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險
家庭成員因日常活動所引起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時,在約定保額內,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死亡或體傷時另給付慰問金:
1.        死亡慰問金:每一事故每一人定額給付10萬元。2.        住院慰問金:每一事故每一人定額給付1萬元。(慰問金累計最高賠償金額為責任保額之40%為限)
家庭成員定義:本人、配偶、子女及同居親屬。
家庭財物被竊損失保險
居家動產因他人不法侵入,從事竊盜、搶奪、強盜所致動產之毀損滅失,或建築物(門窗)遭竊時所致之毀損,在約定保額內,由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1.普通物品:指家具、衣李、家常日用品..等,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以【實報實銷】為原則)2.特定物品:指珠寶、首飾、皮草..等,每件最高賠償分為5,000元或10,000元兩種。
因竊盜所致建築物(門窗)之毀損最高賠償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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